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『中華品牌促進會』章程草案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:本會名稱為『中華品牌促進會』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 

第二條: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其宗旨為推廣國人對品牌之觀念,

幫助國人瞭解品牌重要性及建立自我品牌。

 

第三條: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 

第四條: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
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

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本會會址暫設於台北市士林區

福港街25921號。

 

第五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
 一、舉辦講座及活動,促進國人對品牌之重視及建立自我品牌。

 二、配合ECFA政策,組織並協助國內產業品牌西進拓展。

 三、強化企業品牌提升或委辦事項顧問諮詢。

 四、提升國人對品牌、文創等訓練課程之認知與應用,協助本領域勞資雙方工作機會媒合。

 五、會員品牌商品海外市場代理推廣及網購平台委外建置協銷。

 六、海內外產業品牌交流活動與座談。

 七、其他有關品牌及各項經營管理事宜。

 

第六條: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

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
  

第二章 會員

第七條:本會會員資格申請如下:

一、個人會員:凡台灣人民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,得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

並繳納會費後 (依經費管理辦)為個人會員。

 

二、團體會員:凡登記為台灣法人之各相關機構、公司及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者,得填具

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。團體會員得推出代表五人(得一

~五人)或按繳納逾單位團體會員年費時,依比例推出代表人數,以行使權利。

 

三、贊助會員:凡各機關、機構及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,並對本會有所贊助者,得經理事

會通過為贊助會員。

 

第八條: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。

但「贊助會員」無上述各權。

 

第九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會員逾期未繳納會費者,:

一、逾二個月者,理事會將發文通知;

 
二、逾三個月者,自動停權處分,理事會並發文通知及公告;

三、逾六個月者,自動喪失會員資格,並經會員大會追加決議予以除名。 

 

第十條: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

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(含死亡)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 

第十一條:會員經停權、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未使用權力部分,不得要

求退費及任何形式求償。 

 

第十二條: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  
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
第十三條:本會以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 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

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會員(會員代表)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,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

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四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

事會擬定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 

第十四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:
 

一、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
二、 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三、 議決入會費、年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 

四、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五、 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

六、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七、 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
八、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
  

第十五條:本會置理事9人、監事3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

會。

  

第十六條: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2人,候補監事1人。遇理事、監事

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任期屆滿前一個月,當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

名單。

 

第十七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其決議事項。

二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
三、選舉或罷免理事長。
     

四、議決理事、理事長之辭職。
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、顧問。 
  

、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     

七、擬定各種內部作業流程及組織簡則。

  
八、議決辦理各項活動辦法及收費標準。
     

九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
    

第十八條: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

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

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

之。理事長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 

第十九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二、審年度工作計劃暨預算、決算。  
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
四、議決監視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 

 

第二十條: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
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會

推一人代理之。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 

第二十一條: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

限。

 

第二十二條: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     
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     
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

 

第二十三條:本會置執行長一人,為有給職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;並得視協會組

織規模需要,由理事長提名其他工作人員(亦為有給職)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

管機關備查。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

會另訂定之。

 

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

 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 

第二十五條 本會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其與理事、監

事之任期同。

 

第四章 會議

第二十六條: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

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

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議經會員(會員代表)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。

 

第二十七條: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

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 

第二十八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

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
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
五、本會之解散。
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

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 本會之解散,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。

 

第二十九條: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

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

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 

第三十條: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

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
 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
第三十一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入會費:(一)個人會員新台幣500 元。(二)團體(公司)團會員1,000

二、常年會費:(一)個人會員新台幣1,000 元。(二)每一單位團體(公司)會員(5)

5,000 元。

三、事業費

四、會員捐款。

五、委託受益。

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
七、其他收入。

 

第三十二條:本會會計年度以配合政府會計年度為準。

第三十三條:本會年度預決算書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(大會未能如期

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

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

 有。

 

第六章 附則

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同。

第三十七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          日,屆次如下

○年○月○日 第○屆 第○次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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